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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关于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7-01-07 作者: 点击:
发表于: 2007-01-07 15:20 点击:1446

关于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现对本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具体如下:

一、对以科研为主教师教学工作的要求

㈠独立处级建制科研机构

副教授:系统担任过1门主干课程或者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近五年累计讲授的课程不少于6门次,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本单位平均教学工作量。

教授:系统担任过2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近五年累计讲授的课程达到5门次以上,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本单位平均教学工作量。

㈡学院

副教授:系统担任过1门主干课程或者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近五年累计讲授的课程不少于3门次,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的1/2。

教授:系统担任过2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近五年累计讲授的课程达到3门次以上,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的1/2。

二、对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讲师职务教师教学工作的要求

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讲师的,累计讲授的课程门次不少于3门次,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本单位平均教学工作量的1/2。

三、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在读期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本单位平均教学工作量的2/3;经学校批准到校外(国外)学习、工作(含合作研究)的教师,在计算平均工作量时,应扣除其在外的时间。

四、2006年9月30日前,已完整地完成学期教学任务的工作,可计算相应教学工作量和授课门次。

五、教学工作量按标准学时填写,具体计算办法详见《吉林大学学院教学工作量(本、专科)核算办法(修订稿)》和《研究生课程教学、指导工作量核算细则》。

六、在计算本单位平均工作量时,外聘教师和聘请退休人员承担教学任务的工作量应扣除。

七、根据《吉林大学本科生指导教师工作办法》(校教字[2005]76号)第十一条规定,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本科生指导教师,经学院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每学年按60标准学时单独计算教学工作量。

八、 承担的实验室建设、指导毕业论文等工作,可按照“起始时间、结束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内容填入《申报表》第3页“1-1主讲本科生课程情况”栏内,其中“工作内容”对应到“课程名称”栏内,“工作时间”对应到“总学时数”栏内。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