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9-03-05 09:56 点击:1225
关于遴选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候选人员的通知
校人字〔2009〕20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荐2009-2010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的函》(汉办〔2009〕97号,文件具体内容请查阅国家汉办主页:http://www.hanban.edu.cn)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校遴选该项目候选人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品德优良、身心健康。
3.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2年方可申请。
4.年龄应在55周岁(含)以下,非英语语种岗位的教师的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含)。
5.申请人在我校工作应已满2年,并正从事对外汉语、中文、外语、教育等专业教学工作。有国外教学经历者优先考虑。
6.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水平。
7.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
8.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9.符合国外教学岗位要求(详见附件)。
10.2008年已录取及以前录取尚未派出的国家留学基金项目和校际交流项目的人员,以及已申请其他国家或单位公派留学项目尚无审批结果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二、有关经费
录取人员在外待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05〕16号)以及我校有关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三、派出及管理
1. 被录取的人员均以国家公派身份派出,派出前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吉林大学公派出国协议书》,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派出手续。
2.凡未能在有效期内派出时,教师本人应在当年提出书面理由,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学校上报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原则上被录取人员不能延长或提前派出期限。
4.入选者若调离学校或未经批准出国未归将自动退出本项目,违约赔偿金(不含违约金)退还学校。
5.在材料上报之后、正式结果公布之前不可以申报其它公派项目;录取之后也不可以放弃、改派或兼报其它项目。
6.回国15日内办理报到手续,同时提交在国外的工作情况、工作成果以及对本学科、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在本单位举办一次学术研讨或报告会,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7.教师有责任回国并履行学校规定的义务。
四、申请事宜
请各单位于2009年3月10日(星期二)前将推荐教师填写的《吉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表》、《公派出国留学项目预备人选一览表》(以上表格均可在人事处主页http://rsgl.jlu.edu.cn下载)、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件、外语成绩单复印件及其它证明材料报到人事处师资培养科(行政楼820室)。学校将对所有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最后确定的人选填写正式申请材料。
联 系 人:李立群 郭广建
联系电话:85167447
附件: 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岗位需求表 岗位需求表2009-10.xls
人事 处
二○○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