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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举办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专题辅导讲座及现场办公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17 作者: 点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财务处已于2009年1月21日在校园网上发布了《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校财字〔2009〕3号),提醒相关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自行纳税申报。鉴于目前我校部分教师在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高新地税)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遇到许多具体问题,财务处特邀请高新地税领导于3月17日(周二)上午9点在东荣大厦第一会议室做个人所得税交缴及自行申报知识专题辅导,以便于我校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有关政策及纳税申报流程、手续,及时办理自行纳税申报。